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 告 福鑫消防維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河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99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