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 原告
- 黃志榮
- 被告
- 瀅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忠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瀅灃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