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862號原 告 王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如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108,727元,及自民國9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其請求為被 告應給付102,727元,及自9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 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代被告向訴外人加泓鐵材行、祥安鐵材行訂購鐵材並代墊價金,而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原告屆期向付款銀行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嗣被告父親先後代被告清償8萬元、3萬元、18,000元;被告另於100年9月9日、100年10月3日各清償3千元,共計134,000元,被告尚積欠原告102,727元未清償,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為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2,727元,及自9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辯以:被告確實開立支票予原告,惟其業已清償部分債務,尚未清償之金額僅為69,982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其向付 款人提示,未獲支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份為證,且被告就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亦不為爭 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其業已清償部 分票款,僅餘69,982元尚未清償,固據其提出計算書及清償證明為證,惟上開計算書第一欄雖記載清償金額4,595元, 然依被告之記載乃於99年6月25日為清償,但上開日期係於 系爭本票發票日之前,尚難認與清償系爭支票票款有何關聯?又被告抗辯之第二欄之清償金額34,000元,則為原告所否認。經查:觀之被告提出之清償證明(本院卷第23頁),被告分別於99年12月10日、100年1月29日、同年3月16日、同 年4月25日、同年6月9日清償系爭票款,上開清償日期及清 償金額均經原告簽收,且清償日期及清償金額亦係被告由上而下依時間之先後陸續記載,惟被告抗辯於99年8月17日清 償34,000元云云,係記載於99年12月10日清償5萬元紀錄之 後,相較於其他欄位乃以時間先後為連續之記載已有不同,且該欄位所記載之清償金額亦未有如兩造之清償習慣係由原告為簽名以資證明清償之記錄,自難認被告就該部分之金額已為清償。此外,被告就此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被告之抗辯,尚難採信。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02,727元,及自9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1,1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慧萍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退 票 日│ │ │ │ │ │(新臺幣)│ │ │ ├──┼─────┼──────────┼──────┼─────┼─────┼──────┤ │ 01 │裕佳企業社│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99年8月10日 │80,000元 │DD0000000 │99年8月10日 │ │ │陳騏百 │ │ │ │ │ │ ├──┼─────┼──────────┼──────┼─────┼─────┼──────┤ │ 02 │裕佳企業社│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99年9月30日 │156,727元 │DD00000000│99年9月30日 │ │ │陳騏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