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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95號

原告
森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印風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以起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事項,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8月10日送達於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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