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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47號

原告
鴻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福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訴訟代理人
游彩鳳
被告
許柳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下列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就備位之訴部分,究適用民法第107條抑第169條表示意見。

二、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許柳煌應就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皇喜公司新台幣55,965元,如何扣除表示意見,被告許柳煌並應就原告所提出之工程款明細表示意見及提出確實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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