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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漢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正
原告
劉博正即正裕製衣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瓊賢即伸益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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