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棟
- 被告
- 美心藥局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盈助
- 被告
- 沈語如即沈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