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榮棟 被 告 美心藥局 兼法定代理人 沈盈助 被 告 沈語如即沈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