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
- 原告
- 森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印風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查有以下應補正事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㈠原告起訴狀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兆沛企業有限公司」,並非起訴狀所列被告「水印風華股份有限公司」,請原告查明後具狀確認之(不論是主張被告為「兆沛公司」或「水印公司」,均請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另原告尚應同時補正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原告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