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
- 原告
- 李偉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957號強制執行事件,爰依執行標的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