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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李偉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957號強制執行事件,爰依執行標的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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