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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小字第4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家瑛

上 訴 人即

被告
安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聖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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