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勞小字第57號
- 原告
- 陳玟君
- 被告
- 金聚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參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於被告公司任職,詎被告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08日停業,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1年7月1日起至101年8月7日止之薪資及獎金等,共計新臺幣(下同)43,772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公司抗辯原告曾向其購買價值14,490元之產品,且曾領取現金6,000元,應扣除上開金額,原告就此亦無爭執,則被告公司僅積欠原告23,282元{計算式:43,772-14,490 -6,000=23,282}。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23,28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