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 原告
- 馮家明
- 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李季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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