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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勞工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張家瑛
  •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 被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進順、魏三榮間請求返還勞工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被上訴人林進順部分為新臺幣77,905元、被上訴人魏三榮部分為新臺幣167,105元,共 計新臺幣245,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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