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莉莉

上訴人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異草、林群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2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