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41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417號
- 原告
- 庠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德
- 被告
-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41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