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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8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819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告
順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奎典
被告
邱順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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