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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8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何清池何清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上 一 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告
順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奎典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8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壹佰捌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心怡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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