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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10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周素秋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訴訟代理人
陳宏進
被告
旋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伯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壹仟陸佰元,暨按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且由訴外人莊伯全背書,票面金額分別均為新台幣(下同)31,800 元,金額合計381,600元之支票12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於支票屆期提示時,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而原告屢經催索,均無效果。為此,原告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㈡並聲明:除假執行部分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如附表所示)、退票理由單共12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可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票據上之簽名,得以簽章代之;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其已遵期提示而未獲付款,而被告為支票之發票人,依前開法條說明,則被告自有依支票文義擔保支票支付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項第6款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87 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4,19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至清│ 利率 │
│號│              │            │          │(新台幣)│              │償日止        │      │
├─┼───────┼──────┼─────┼─────┼───────┼───────┼───┤
│1 │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0年9月28日  │100年9月28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0年10月28日 │100年10月28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3 │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8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4 │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0年12月28日 │100年12月28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5 │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1年1月28日  │101年1月30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6 │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1年2月28日  │101年2月29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7 │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28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8 │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1年4月28日  │101年4月30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9 │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1年5月28日  │101年5月28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10│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1年6月28日  │101年6月28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11│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1年7月28日  │101年7月30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12│華南商業銀行金│旋統有限公司│ED0000000 │ 31,800元 │101年8月28日  │101年8月28日  │  6%  │
│  │華分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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