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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杭起鶴

                  101年度南簡字第1176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進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杭起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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