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76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進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