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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2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立得保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喬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煜德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上訴人有擴張起訴聲明):

㈠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上訴人僅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2,200元。

㈡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463條、第249條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請依前述金額分2筆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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