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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3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8號

原告
李偉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日以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3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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