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8號
- 原告
- 李偉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日以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