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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杭起鶴

原告
李英蓮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告
周敬倫
兼法定代理人
周明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裁定(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該項裁定於101年11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卷第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杭起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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