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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淑惠王淑惠

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簡字第332號

原告
王獻章
訴訟代理人
王淑瑩
訴訟代理人
王淨瑩
被告
何舜弘
被告
義興人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昌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訴訟代理人
鍾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簡字第3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林咏馨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王獻章 到被 告 何舜弘 到被 告 義興人文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到訴訟代理人 鍾明昌 到

一、被告何舜弘、被告義興人文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連帶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整。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原 告 王獻章被 告 何舜弘被告義興人文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訴訟代理人 鍾明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任婉筠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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