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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吳大慶即日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賴淑卿
訴訟代理人
林蕉子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告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家彬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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