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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保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忠

以上上訴人與台新工藝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2,41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43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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