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 原告
-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23,256元,應繳裁判費38,9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4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