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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原告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23,256元,應繳裁判費38,9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4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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