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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45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745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景風
被告
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江楊
被告
被告
洪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陳江揚及洪麗月於民國99年12月9日與聲請人簽訂保證書,保證另一被告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昌聖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以新台幣(下同)180萬元為最高限額,與被告昌聖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

㈡另被告昌聖公司與原告於99年12月9日簽訂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各乙份,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借款期間自99年12月13日起至101年6月13日止,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25%固定計算,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逾期違約金約定,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10計付,逾期超過6惆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並約定昌聖公司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均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詎料被告昌聖公司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1年2月12日止,經向被告催討仍未獲清償,目前尚欠原告本金為349,493元及其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其餘被告陳江揚及洪麗月既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支出、收入傳票及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法院於終局判決時可一併確定其費用額為原則,僅未一併確定費用額時,始例外於判決有執行力後,依聲請確定之。故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及登報費150元,共計3,9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就勝訴部分供擔保為假執行,即無必要。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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