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勞小字第2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王月秋
- 被告
- 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銘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勞小字第2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下午2時5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勞工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