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勞小字第2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張日新
- 訴訟代理人
- 歐美慧
- 被告
- 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銘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勞小字第26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 5月23日下午 2時 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台幣78,750元,自民國一佰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