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字第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盈貞

原告
洪文國 住高雄市○○區○○巷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淑華 住高雄市○○區○○巷000○0號
被告
三燕兄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閩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