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字第50號
- 原告
- 洪文國 住高雄市○○區○○巷0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華 住高雄市○○區○○巷000○0號
- 被告
- 三燕兄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閩育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南勞簡字第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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