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馮家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原 告 馮家明 號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