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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國簡字第2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國簡字第2號

原告
黃藍秀金
兼法定代理人
黃典隆
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雖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100年度南救字第16號),惟經本院於100年10月13日駁回其聲請,經原告提起抗告(100年度簡抗字第8號),惟於100 年12月20日經駁回抗告確定,有各該卷宗附卷可稽,本院並發函通知原告於文到五日內補費,業於100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國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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