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國簡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國簡字第2號
- 原告
- 黃藍秀金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典隆
- 法定代理人
- 林勤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雖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100年度南救字第16號),惟經本院於100年10月13日駁回其聲請,經原告提起抗告(100年度簡抗字第8號),惟於100 年12月20日經駁回抗告確定,有各該卷宗附卷可稽,本院並發函通知原告於文到五日內補費,業於100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