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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蔡盈貞
  •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 原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原   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 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50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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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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