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原 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 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50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