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169號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6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