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異草、林群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