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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

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蘇正賢蘇正賢

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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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被告
何尹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 4月 9日下午 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蔡智瑋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到被 告 何尹文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當庭給付新台幣肆仟元,由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其餘新台幣貳仟元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給付。如被告未按期給付,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被 告 何尹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黃心怡

書記官 黃心怡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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