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
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
- 原告
- 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韻秋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千
- 被告
- 何尹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 4月 9日下午 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蔡智瑋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到被 告 何尹文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當庭給付新台幣肆仟元,由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其餘新台幣貳仟元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給付。如被告未按期給付,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被 告 何尹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