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訴訟代理人
- 楊婉華
- 被告
- 宏茂企業社即陳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