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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何清池何清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楊婉華
被告
宏茂企業社即陳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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