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楊婉華 被 告 宏茂企業社即陳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