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46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460號
- 原告
- 青杉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洲
- 被告
- 許建華即新大吉石燒.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46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