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80號原 告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政 被 告 陳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