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作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672號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衡月籃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500元,尚餘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