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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李音儀
  • 法定代理人
    呂文娟

  • 原告
    祥盛電器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澤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674號原   告 祥盛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娟 被   告 陳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向原告購買冷氣機5套 ,惟因估價單報價總額有誤,故被告所給付之貨款短少新臺幣(下同)53,450元,被告顯受有不當得利,故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又被告之戶籍地於99年起至101年7月8日設於新北 市三重區○○○街68巷10弄18號3樓,復於101年7月9日遷徙至新北市○○區○○路367巷33弄76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原告於101年6月26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現則遷徙至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至被告雖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惟其住所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中和區,均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其主張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顯屬無據,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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