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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李音儀李音儀
  • 法定代理人
    吳光和

  • 原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孟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822號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被   告 金孟寬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82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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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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