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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戴良政

  • 原告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志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原 告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政 被 告 陳志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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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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