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戴良政、陳志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原 告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政 被 告 陳志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