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白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原 告 白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