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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爭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黃瑪玲

  • 當事人
    白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原 告 白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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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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