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消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消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鴻企業社即邱群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連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1年度南消簡字第1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82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