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消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盧亨龍

  • 當事人
    金鴻企業社即邱群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消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鴻企業社即邱群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連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1年度南消簡字第1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82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盧昱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消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