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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一、上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鄭丁文、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258號),惟被告鄭丁文、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805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8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及業將保險理賠金371,805元給付予訴外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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