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榮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12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一、上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鄭丁文、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1年度司促 字第17258號),惟被告鄭丁文、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805元,應繳裁判 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8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及業將保險理賠金371,805元給付予訴外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