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13號
- 原告
-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南州
- 訴訟代理人
- 秦盧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睿煬
- 被告
-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鳴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1頁),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