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1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秦盧德
訴訟代理人
黃睿煬
被告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鳴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1頁),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