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13號原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秦盧德 黃睿煬 被 告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鳴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1頁),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