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38號
- 原告
- 崴駿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3,47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