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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盈貞

原告
崴駿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文
訴訟代理人
陳文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3,47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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