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57號
- 上訴人
- 李美禎
- 被上訴人
- 義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4,054元(計算式: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液壓油部分每桶單價約10,037元×42桶+堆高機1部之現值約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